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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公墓中的墓地使用权

时间: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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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墓地使用权问题,在现行法下加以讨论,首先必须明确现行法中对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界定一一民政部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到“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到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公益性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基于上述规定可知,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而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排他性的权利。完全可以将其归入用益物权的体系下,由于当前我国物权法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对应我国《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一章可知,该编中明确列出四类用益物权。

    我国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墓地使用权究竟属于何种用益物权呢?

    首先,是否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是农民集体所有或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各种用于农业的土地。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于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上,很显然,农村公益性公墓并非用于农业。因此,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墓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是否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我国的墓地素有阴宅之说,但是,很显然将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权归入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妥当。

    因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具有福利性和无偿性。虽然公益性公墓内的墓地也具有福利性和无偿性,但是很显然住宅是供生者使用,而墓地却主要用于死者,而在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下,死者并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

    再次,是否属于地役权,享有地役权的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很显然墓地并不存在这一问题,很难归入地役权。

    那么墓地使用权能否归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呢?公益性上文已述公益性公墓墓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我国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规定到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而据上文已知,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因此,完全可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墓地使用权并入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系内。

    但是,基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墓地使用权自身的特性,还应对其进一步进行细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