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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殡葬服务执业资格制度

时间: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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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服务以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必然对其从事工作的人员有着不同于其他职业的要求,在美国、日本等殡葬服务业较为发达完善的国家中,对殡葬服务的从业人员有相当高的条件要求,不论是从事殡葬用品制造、殡葬用品销售还是殡葬服务的经营者、服务者,在法律上对其都有明确的规定,以达到资格准入的目的,可以说现代殡葬服务业对于殡葬服务的从业人员素质上的高要求是殡葬服务管理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要求。在日本,由于火葬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九以上,日本于1990年专门成立了国家殡葬科技研发处,二十多年来不断的为日本的殡葬服务提供高科技支持,如日本的遗体防腐处理技术、“东博GCB13801-92”天然气火化环保型装置等,都是以高科技的手段来保护环境并节约能源的。在这一点上与我们国家相比着实是相形见细。          

                                  

    借鉴美国的殡葬服务资格制度可以发现,美国将殡葬服务业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从事不同类别的人需要取得政府相应的许可证,如尸体防腐员许可证、殡葬服务主管员许可证、殡葬用品生产许可证等,作为殡葬服务工作直接参与的人员,无论是生产、销售、管理、提供服务、甚至是殡葬服务的中介代理人都需要政府的行政审批,予以许可后才能从业。我国的殡葬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函需借鉴美国、日本这些成功经验,将这项事关民生大计的服务行业纳入从业许可制度的管理体系中,殡葬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不应当与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考试录用人员的方式混同,更不可以靠“讲人情”、“走关系”肆意妄为的聘用工作人员。而且被准予从业的人员,国家应当尽快组织人员编创一套科学合理的培训教材,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文化常识、技术知识、心理教育等多方面进行提高,同时完善考核制度。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该发展殡葬专业院校的高等教育,为殡葬服务业中的高层次管理者输入高素质人才。2002年我国上海市民政局曾组织过一次“殡葬管理人员实务知识及操作”培训班,虽然仅仅开课一个星期,但课程安排科学合理,教学方式生动多样,受到了国内殡葬服务业的一致好评,反响极为热烈。综上,我国殡葬服务的资格准入制度应当在法律框架体系内扎实稳步的推进建设工作。